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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不能开办小学初中!之前办的怎么办?

来源: 未知

2016-11-04 13: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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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想靠办义务教育阶段的“贵族学校”、从小学生、初中生身上赚钱的,法律或将明确划出“禁区”。备受关注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11月1日,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民办教师养老、民办学校登记等方面发表意见。同时,与会人员认为,决定草案进入三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民办学校拟实施分类管理,意味一旦此法开始正式实施,所有的民办学校面临“大洗牌”,要重新登记,选择各自的“属性”。在3次修改中,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差别也在逐步“明晰化”,包括收费标准、用地、税收等多个方面。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次提交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一条修改引人关注:“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意味着,今后想靠办义务教育阶段的“贵族学校”、从小学生、初中生身上赚钱的,法律或将明确划出“禁区”。
 
      那么现行的法律准许这种现象吗?实际上,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对民办教育并没有明确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分,仅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启修法历程后,首次将民办学校实施明确的分类管理,从登记之初就分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二审稿中,明确了两类学校的划分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营利性学校区分:关键看创办者是否分红
 
      “不营利不代表不收费,也不代表就是低收费,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键看学校创办者有没有参与分红。”昨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也列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分组审议。
 
      谢焕忠提到,目前社会上有人认为高价学校或者贵族学校等同营利性学校,这种认识并不准确。收费高不一定就是营利性。收费比较高的学校,会高薪聘请很好的老师,学费收得高,但是支出也会很高。这些学校的开支和耗费都比较大。
 
      谢焕忠表示,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键,是看学校创办者是否分红,分红就是营利,不分红把经费用于教育发展就是非营利。目前,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实施监管细则等配套文件已经起草,会明确规定财务制度、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正式通过之后,相应的配套文件就会印发。
 
差一个“非”字,收费标准、用地、税收等各方面差别大
 
      民办学校拟实施分类管理,这意味一旦此法开始正式实施,所有的民办学校面临“大洗牌”,要重新登记,选择各自的“属性”。
 
      在3次修改中,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差别也在逐步“明晰化”。
 
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则实施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不过,不管营利或者非营利,“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这一条被保留。
 
税收优惠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二审稿、三审稿均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关于用地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此外,三审稿对该草案实行的时间、学校资产走向等作出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之前办的民办学校怎么办?
 
      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实施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物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民办教师社保权益“参照”公办教师
 
      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为平稳推进这一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条款,1日的分组审议现场,各位常委会委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等针对民办教师养老等热点表达观点。
 
      不管是在公办学校还是在民办学校执教,教书育人的性质差别不大。为了解决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此次修改在明确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特意增添一条: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对此,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力度”不够。吴恒委员介绍,他在调研中听到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最大的怨气是薪酬水平及学校应当为教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不到位等。建议将“未依法为所聘用的教职工提供不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薪酬及办理社会保险的”纳入惩戒条款。
 
      郑功成委员表达了同样的看法,调查表明,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性高,普遍在10%以上,优秀教师流动性达40%以上,问题之一就是养老保险,因为是按照企业标准参保并且有单一层次,民办教师退休后养老金跟公办教师相比差2.4倍。“建议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定社会保险权益应与公办学校同等。”
 
为学校明确“娘家”,分别在民政和工商登记
 
      郑功成委员认为,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社会关注度很高,抓紧出台是件好事。建议明确登记机关,非营利性的在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的在工商部门登记。在民政部门可直接登记民办学校。
 
开展“卓越计划”,打造媲美哈佛的民办高校
 
      蒋庄德委员说,就民办高等教育,美国的前二十名大学,除了密歇根和伯克利这两所公立大学外,其他全部是私立大学,包括哈佛、耶鲁、加州理工、麻省理工、斯坦福等等。因此他建议,在民办高校中选十到二十所学校作为民办高校“卓越计划”来予以支持。民办公助,要鼓励最有实力的企业家和基金会长期、持续、高强度的投入,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倾斜,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使他们愿意投入进来,形成良性循环。可借鉴海内外的经验,有一流的师资,一流的待遇,有资本持续地投入,形成良性循环和造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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