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天翼云云经销商:
请您在关联总经销商前务必仔细阅读本须知。一旦您点击确认本须知并完成天翼云云经销商合作伙伴申请程序后,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受其约束。
如果您不同意本须知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的,请不要点击确认本须知或申请成为天翼云云经销商。
须知正文:
1. 总经销商模式
1.1天翼云授权总经销商按照其与天翼云签订的相关协议、天翼云相关管理规定发展和管理天翼云云经销商,并通过天翼云云经销商向最终客户推广和销售天翼云产品和服务(“天翼云业务”)。
1.2您接受总经销商的管理,按照总经销商的要求,作为天翼云云经销商向最终客户推广和销售天翼云业务,向最终客户提供上云咨询、规划等服务,促成最终客户购买天翼云业务。
1.3您推广天翼云业务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成本,由您与总经销商自行协商确定。天翼云无义务向您支付任何费用。
1.4总经销商有义务为您提供如下伙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销售咨询服务、技术支持服务;
(2)协助您处理售后服务问题;
(3)协助有效管理您发展的最终客户购买的云产品及服务。
1.5 您推广和销售天翼云业务的模式为代售模式。
1.6代售模式下,总经销商向您销售天翼云业务,您利用自身的渠道、资金、服务等能力向最终客户销售云业务产品。您应当以自身名义与最终客户签订天翼云业务销售合同、向最终客户开具云业务销售发票及消费账单、向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并承担销售、交付、售后、运维、安全等责任,并向最终客户收取相应的云业务服务费用。天翼云不是您和最终客户的交易的直接当事人,仅承担云业务产品质量等原厂服务责任,有权对您向最终客户的销售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 云经销商准入条件
2.1您应当以自身名义在天翼云官网(网址:https://www.ctyun.cn,又称“天翼云平台”)注册云经销商合作伙伴账户,按照天翼云平台要求办理实名认证等手续并签署天翼云平台协议。
2.2您必须通过天翼云相关标准认证流程并经天翼云审批通过后方可成为天翼云的云经销商。总经销商负责向您告知您云经销商合作伙伴账户的性质、功能、限制、总经销商获得的授权权限等。
2.3您必须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具备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开展相应业务的所有主体资格、资质以及准入条件。您通过代售模式下推广和销售天翼云产品和服务的,您应当具备相应云产品和服务销售所必须的合法有效经营资质,且您的经营资质中被许可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能够满足您销售相关云业务产品及服务的要求。
2.4您应当确保按照总经销商和天翼云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等各项证明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准确、可靠。
3. 账号关联
3.1总经销商与云经销商账号关联
3.1.1为方便总经销商对您的管理,您知悉并同意总经销商合作伙伴账号与您的云经销商的伙伴账号进行关联。 您可通过登录您的经销商伙伴账号查询关联的总经销商信息,但这种关联不是也不应当被视为总经销商拥有其关联的云经销商伙伴账号的归属权,也不代表您与总经销商或者您与天翼云之间具有合资、合伙、聘用关系或建立了任何种类的正式商业组织。
3.1.2关联解除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天翼云有权解除您与总经销商的账号关联:
(1)您与总经销商合作终止的,您或总经销商任何一方主动申请解除您与总经销商的关联关系,且您及总经销商均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未解决的纠纷的;
(2)总经销商与天翼云合作终止的;在此情况下,天翼云通知您后解除总经销商账号与您账号的关联,且天翼云有权向您推荐、关联其它总经销商;
(3)您退出天翼云总经销商业务合作,且您及总经销商均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未解决的纠纷的。
如您需更换或解除与总经销商的关联关系,您需在与总经销商就账户余额、交易结算等事宜达成一致且不存在未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在天翼云平台提出与总经销商解除关联的申请。
3.2云经销商账号与最终客户账号关联
3.2.1代售模式下,最终客户为资源使用方,应当以其自身名义通过天翼云平台创建资源使用账户。您的云经销商伙伴账户将与最终客户的资源使用账户关联绑定,您可以对客户的订单、资源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客户的资源使用账户不具有向天翼云申请合同、账单、发票,并向账号充值的功能。
3.2.2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天翼云有权解除您与最终客户的账号关联:
(1)您和最终客户协商一致解除的;
(2)最终客户不满意您的服务、向天翼云提出要求解除关联的;
(3)经天翼云核实后,您或总经销商与天翼云合作异常或违反天翼云相关管理规定的,或者出现或可能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关联关系解除不影响您根据您与客户签订的云产品及服务销售合同向最终客户所承担的责任。关联关系解除后,如由天翼云继续向最终客户提供交付、售后、运维、安全等您曾承诺提供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您和总经销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 云经销商基本规范
4.1基本要求
4.1.1您同意接受总经销商的管理,按照总经销商的要求推广和销售天翼云产品和服务。您推广和销售天翼云产品和服务时应当遵守您与总经销商就相关事项签订的协议以及天翼云相关管理规定。天翼云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将由总经销商负责向您告知。天翼云有权制定和修改天翼云相关管理规定,并由总经销商负责向您告知相关变更。您应当遵守电信行业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
4.1.2天翼云有权对您是否遵守本须知、您和总经销商/客户签订的协议、您遵守天翼云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您应当予以配合。对于针对您的举报或对您开展的检查,天翼云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且您同意,天翼云仅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进行形式调查,不代表天翼云有义务或有专业能力确认您和/或被举报人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天翼云不对您或您发展的最终客户违法或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在检查阶段,天翼云有权冻结或限制您账号的部分或全部权限。
4.1.3 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须知或天翼云相关管理规定的, 天翼云有权要求总经销商终止与您的合作、终止您云经销商伙伴账号的一切账号权限,并要求您赔偿天翼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1.4您应对您在天翼云平台的关联账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若您的关联账号行为构成本须知规定的终止合作条件的,天翼云有权要求总经销商终止与您的合作、终止您云经销商伙伴账号的一切账号权限,并要求您赔偿天翼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在您关联账号检查阶段,天翼云有权冻结或暂停您账号的部分或全部权限。天翼云根据您在天翼云平台注册、登录、使用中产生的关联信息,判断相关账号是否构成您的关联账号,关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具备同一证件号(比如身份证号/护照 ID/海外驾照 ID/企业唯一识别号等)、域名持有者为同一主体(如同一个人、企业等主体)、同一手机号、同一设备、同一 IP 地址、同一支付账户、同一地址、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联系人、同一高管、股权关联(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这种关系可能表现为直接持股,也可能是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实现的间接持股)等。
4.2您推广和销售天翼云云业务时,不得夸大或诱导最终客户对天翼云或云业务产生错误认识,不得以虚假、不实的宣传误导最终客户,不得诋毁天翼云或天翼云其关联方的声誉。
4.3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
4.3.1为方便总经销商为您提供有效服务,您同意天翼云向您关联的总经销商披露您的以下信息:
(1)您在注册账号时上传天翼云官网的账号名、客户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包括手机、电话、邮箱)、关联总经销商账号等个人信息;
(2)您以及所发展最终客户在天翼云的购买订单及其他必要的交易信息(包括订单、储值卡金额、账单、欠费和核销金额)。
(3)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您已公开的企业基本信息、上云信息、公司发展信息、知识产权以及关系图谱(包括企业架构图、股权结构图、股权穿透图和企业图谱)。
为更好地提供服务(售前支撑、解决方案交流/推荐/设计、上云支持、迁移实施、故障处理等),您同意您关联的总经销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如您对此有疑问,可以与您关联的总经销商联系。
4.3.2 您有义务妥善保管从事业务过程中接触或获悉的客户数据和相关个人信息,并按天翼云或总经销商要求提交给天翼云。您对于接触或获悉的客户数据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为使您按照本须知约定发展最终客户、推广天翼云业务并协助最终客户办理产品下单、订购、续订、开通云业务资源并提供相关云业务客户服务,天翼云委托您按照须知约定处理最终客户的数据及个人信息:
(1)委托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联系人姓名、手机号、邮箱];
(2)您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您具备云经销商身份期限内];
(3)处理方式:您仅可为从事本业务之必需使用客户的数据及个人信息。您向最终客户推广天翼云云业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短信、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发送相关营销信息)前,应当向最终客户说明产品提供者名称、营销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并征得最终客户明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推广。最终客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您不得向最终客户进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营销信息)。最终客户同意接收营销信息的,您应当避开最终客户的日常休息时段发出营销信息或拨打电话,不得按号段盲呼最终客户进行推广。
(4)未经天翼云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转委托他人向最终客户进行推广或发送
相关营销信息、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最终客户数据和个人信息。
(5)如果您与总经销商合作终止,您应当按照天翼云要求对个人信息等最终客户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数据、备份数据、基于所提供的数据产生的衍生数据)予以返还或者删除,且未经天翼云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合作履行过程中所处理的任何上述数据。
(6)您还应当按照附件《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遵守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
处理的承诺。您违反本须知约定或关于拓展市场的要求进行推广,导致他人举报、投诉或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提出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的(“营销及数据相关指控”),您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天翼云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您应当赔偿乙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数据侵权指控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4.3.3您应当确保在推广、销售或使用天翼云产品及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守并签署附件的《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5.云经销商退出
5.1退出情形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视为您退出天翼云总经销业务合作:
(1)天翼云向您授予的天翼云经销商授权书有效期届满,天翼云不再续认证您云经销商身份的;
(2)您向天翼云主动申请退出,不再开展天翼云云业务的推广和销售的;
(3)天翼云与您协商一致终止天翼云云业务的销售与推广合作的;
(4)总经销商与您协商一致终止云业务的销售与推广合作的;
(5)您违反本协议或天翼云相关管理规定从事天翼云云业务推广和销售活动的,天翼云要求总经销商终止与该云经销商合作的;
5.2云经销商退出后的处理
(1)您退出后,您不得以天翼云代理、云经销商或合作伙伴的身份开展任何天翼云云业务的推广和销售活动,但天翼云与您另有约定的除外;
(2)您退出后,天翼云或总经销商有权向最终客户推荐新的云经销商,并在征得最终客户同意后将该新的云经销商的伙伴账号与该最终客户进行关联;
(3)您退出后,除非您与总经销商和最终客户另行协商达成一致,否则您仍然应当对您退出前所发展和关联的最终客户订单承担全部责任。
(4)您退出后,如天翼云继续向最终客户提供销售、交付、售后、运维、安全等云经销商承诺提供的服务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您和总经销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通过天翼云、总经销商、您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处理;
(5)您退出后,天翼云有权终止您的云经销商合作伙伴账号的一切账号权限直至注销账号。
须知附件: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其各分公司共同作为合同一方]: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与贵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不将业务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
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单位承诺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依法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六、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已依法向个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依法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承诺,向贵公司提供或委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
七、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本单位承诺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上述数据,严格遵循数据处理时限。
八、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信息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九、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网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等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十、本单位承诺利用网络发送的信息以及向贵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该等信息内容应当严格符合相关规定,不通过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本单位不得通过通信网络、互联网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即“九不准”及“六不许”)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十一、本单位承诺不通过网络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等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活动,不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或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制作、传播、利用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或破坏性程序;
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
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数据;
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
8、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9、其他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二、本单位使用语音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400号码接入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业务的时段为[ ],使用的频次为[ ],业务外呼呼转功能默认为关闭。
(二)遵守实名制要求,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真实落地目的码为本单位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
(三)不转租、转售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
(四)规范使用业务,进行外呼业务的号码为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分配的号码,严格按照通信主管部门关于号码传送及信令传送的相关要求传送号码,传送真实号码,不擅自更改、传送、显示非合同约定的号码、虚假号码、违规号码、无使用权号码,不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或者变相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号码。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的使用用途、开放范围,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私自转接国际来话,不通过技术手段为非法VoIP、改号电话、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提供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五)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号码转接到其他地区使用,不通过VOIP转接互联网话务量,不使用业务进行多次转接、躲避号码溯源与甄别,呼叫中心或接入平台(小交换机)不使用异地主叫号码进行跨省外呼,不利用号码和平台进行电话诈骗、骚扰。诈骗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号码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
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本单位所使用号码的;
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电话拨测、网络信令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用号码出现异常外呼情况的。
(六)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音文件,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三、本单位使用无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CDMA1X、CDMA1X EVDO、WLAN)、短信网关(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资讯平台、ISAG系统、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或短信类业务的,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通过业务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
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断;
9、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10、情色动漫;
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12、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二)不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代收费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业务并停止一切结算。
(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或广告。
十四、本单位使用互联网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路使用、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专线、云主机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已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在签署合同前,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供贵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贵公司留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有效期/服务期内,如本单位提交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本单位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贵公司提供最新的文件。前述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贵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
1、本单位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本单位委托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向贵公司及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贵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3、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本单位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对;本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二)如经贵公司许可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四)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将云服务器、网络存储、内容分发服务等互联网资源转租至其他用户使用,不利用互联网接入平台、云服务平台、内容分发平台等互联网基础资源服务进行诈骗、骚扰。诈骗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电信接入的域名、URL、IP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
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本单位所使用的互联网资源的;
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拨测、网络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用互联网基础资源出现涉诈业务接入等异常情况的。
(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五、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
十六、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合同承担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十七、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当接到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十八、本单位将向贵公司如实告知信息安全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十九、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线上点击确认后生效。